国家中心城市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

国家中心城市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国家中心城市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章程》、《中国区域经济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区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设立的学术研究与工作协调的专业委员会,是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国家中心城市研究交流的重要学术活动平台,依照学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积极发挥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有机统一,推广专业委员会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打造独具影响力的区域性学术交流品牌,推动学科理论及应用研究的发展,为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建言献策。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接受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郑州师范学院国家中心城市研究院,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英才街6号郑州师范学院东校区综合楼14楼。

 

第二章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接受政府委托的事关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大课题并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进行常态化跟踪研究,提供高水平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

(三)聚焦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全局性、针对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建议。

(四)根据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对发展态势、问题和趋势,开展深层次研究和动态评估。

(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会(协会)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六)完成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为个人会员,包括在政府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从事国家中心城市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成为中国区域经济学会会员,且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并提出正式申请。

(二)拥护并遵守学会以及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对有关资源和业务共享。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本专业委员会给予帮助。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对本专业委员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监督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奉行专业委员会宗旨,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协助本专业委员会进行咨询服务以及研究调查。

(四)积极配合咨询服务网站、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五)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除名后报学会秘书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产生后由学会理事会聘任,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需定期换届,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学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荐本专业委员会顾问、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

(五)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委员变动、聘请顾问与特邀专家事宜等。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二)协调与学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三)协助督促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接受主任委员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各类研讨会、培训班、对外交流、媒体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等活动。

(二)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经主任授权,签署本专业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定期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五)定期向学会秘书处报告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职权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三)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及组织有关会务安排工作。 

(四)了解并掌握各委员建议和要求,及时向专业委员会领导反映情况。

(五)管理专业委员会相关档案。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9年5月11日成立会议表决通过。

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会核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国家中心城市专业委员会

                     2019年5月11日